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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老人坐飞机有什么要求?

erjian2022-09-30 10:53:34开心一刻59来源:巴马长寿网

  60岁老人坐飞机有什么要求

  1、一般来说,身体状况较好、心脏功能没有明显障碍的老年人是完全可以坐飞机的。60岁老人应该没什么问题的,70岁以上老人乘飞机必须提供健康证明。所以,最好预先开一张“适宜乘机证明”,以免到时发生麻烦。

  2、2015老年人乘坐飞机规定:只要家属认为老人身体健康即可安排老人上飞机,但高龄老人要出示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才能登机,70岁以上的旅客在购票时需提供医院在半年之内开具的有效体检报告或在购票时出示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在航班起飞前96小时内开具的《健康证明》并身体健康,不需要特殊照料者才准予承运。

  3、尽管民航管理局颁布的运输细则中,并未规定老人乘飞机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有的航空公司也表示,只要家属认为老人身体健康即可安排老人上飞机,但高龄老人要出示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才能登机,却是被更多航空公司默认的“行规”。如春秋航空就规定,70岁以上的旅客在购票时需提供医院在半年之内开其的有效体检报告(包括心血管和呼吸道项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照料等),或出示六个月以内乘坐过飞机的机票和登机牌,经航空公司审核后才准予承运。

  4、为防耽误旅程,为老人订购机票前需尽早安排体检。

  5、各家航空公司对老年人乘机有不同规定,如有的航空公司不承运80岁以上的老人,订票前要提前咨询。

  6、如老人近期有乘机记录,也要保留好机票和登机牌,以备下次之需。

  老年人乘坐飞机注意事项

  1、对于患有心脏病、心血管疾病、高血压、呼吸系统、严重贫血等的患者不建议做飞机。如提出乘机申请时,应提供适于乘机的《诊断证明书》和填写《特殊旅客(病患的老年人)乘机申请书。

  2、最好在老年人乘坐飞机之前为其购买一份老年意外保险,保障人身安全。

  3、有的老人因年事已高又远离户口所在地,不便办理身份证,只有户口本、老年证等证件。这些老人应去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身份证签发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到机场派出所警务工作站办理临时乘机证明即可。

  4、准备飞行前,老年旅客应轻装简行,物品尽量托运,但随身物品需备齐急救药品以免发生意外。

  5、紧张和劳累会让个别老年人出现低血糖的症状,带几块糖可以缓解紧张感,也能预防低血糖的发生。

  6、坐飞机时,最好每隔1-2个小时起身活动一下,这对患有静脉血栓的老人来说尤为重要。

  7、若是老人独自乘机,还应将接送人的电话写在纸上让老人随身携带,在发生意外时,方便机场服务人员及时联系。

  8、作为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老人的飞行也有不少便利。航空公司一般对老人都提供优先照顾和特殊服务,部分航空公司还提供5折的老年票。

  9、如海南航空规定,单独乘机的老人在北京、海口、西安、太原的机场由服务人员引导登机并派空乘服务员照顾;如果始发站和目的站是北京、海口、西安、太原、广州、深圳、乌鲁木齐、兰州、大连中的任意两地,还提供全程的无人陪伴服务(始发站送机、空中专门照顾、目的站接机),并用短信及时告知航班信息。

  10、南方航空则对年龄超过65 周岁、行动不便甚至必须借助设备才能乘机的旅客提供特殊服务,如提供轮椅等。2012年南航还推出“2012南航行-真情关爱”服务,60岁以上的乘客凭有效证件在航班起飞7天以前购票,可以享受经济舱3.9折的优惠。

  哪些老人不宜坐飞机

  一般来说,身体状况较好、心脏功能没有明显障碍的老年人是完全可以坐飞机的,由于飞机航行快捷、平稳、舒适,坐飞机还应成为老年旅客长途旅行的首选。不过在为老人预订机票时,应尽量选择设施完备、保健条件更好的大中型客机。

  身体状况欠佳的老人则应视身体状况或遵循医嘱做出选择。如患有心血管疾病的老人通常不宜坐飞机——对有严重高血压和心脏病的老年人来说,大气压的变化可能引发如血压升高、心输出量减少、呼吸困难等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等原因,患有脑血管病的病人可能旧病复发或使病情加重。

  患有呼吸系统病、耳鼻病的老人以及出行前刚做过手术的老年人也不宜坐飞机。

  1、心脏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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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心脏病、高血压病及极度衰弱的病人来说,大气压变化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尤其是血压升高、心输出量减少、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出现,更易引起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据资料统计,在飞行中因急性心脏病死亡者占乘客的3/10万。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的人,在空中旅行容易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缺血、肺动脉高压和并发高血压病。因此,有这类病史的人,乘机前要先请医生鉴定,以决定能否乘机。

  2、心血管疾病患者

  因空中轻度缺氧,可能使心血管病人旧病复发或加重病情,特别是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及严重高血压病人,通常认为不宜乘飞机。

  3、患有高血压等病的老人

  高血压 糖尿病 冠心病 脑血管病人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这类病人 由于飞机起降的轰鸣、震动及缺氧晕机等,可使病情加重,禁止乘飞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如肺气肿、肺心病等患者,因不适应环境,如果有气胸、肺大炮等,飞行途中可能因气体膨胀而加重病情。

  5、严重贫血的病人

  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者,不宜乘飞机

一、赵正会转发:60岁以上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

  60岁以上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

  [ 袁青锋 ]——(2012-5-28) / 已阅4359次

  【要点提示】

  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则可视具体情况酌情计算误工费。

  【案件索引】

  (2011)城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

  【主要案情】

  2011年1月29日8时许,被告柳某驾驶陕F90626号车,行至城固县五堵镇宗湾村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沙某。事发后双方都没有报案。事故经城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做出城公交认字(2011)第4-3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柳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柳某送沙某到城固县医院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左股骨处隆间骨折。住院治疗16天。2011年6月8日,沙某经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沙某左股骨处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致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大部分受限,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内固定物取出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6500元左右;二次手术治疗误工日为25日。沙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被告柳某驾驶的陕F90626号车的车辆所有人是其妻丁某。陕F90626号车在2010年6月8日与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签订PDAA20106107220000322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1年6月8日止。另查明:原告沙某因婚姻男到女家落户,生有五个子女,其妻祝某,现年73岁,农民。

  【审判情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该险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柳某、沙某二人在事发后未保护现场,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柳某承担本期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沙某承担次要责任。判决:1、沙某治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复印费、鉴定费,共计5.2万余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3.6万余元;下余1.6万余元,由被告柳某、丁某赔偿70%,其余30%由沙某自己承担。2、由被告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支付原告沙某精神抚慰金4000元。

  宣判后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以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2012年5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为69岁,但系家庭主要劳力,完全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一审适当判处每天40元误工费是适当的,判决驳回其这一上诉理由。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沙某作为69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人保财险城固支公司认为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就无劳动能力,不应判处误工费。而原告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

  笔者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可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判处误工费。

  一、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受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42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计算误工费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本案原告长期生活在农村,虽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赖自身取得劳动收入,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减少明显,应当计算误工费。

  三、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本案法院酌情判处误工费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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